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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忠行

原告
瑋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佳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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