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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曾啟謀

上訴人
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廉蕙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凱史東築牆系統公司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7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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