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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忠行

原告
東和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被告
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高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名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友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七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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