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原 告 東和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被 告 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丙○○ 被 告 高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丁○○ 被 告 名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戊○○ 被 告 友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七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