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蔡惠如

上訴人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醫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崴科技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50,000元(1,650,000+3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0,5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