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原 告 惠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 複代理人 袁秀慧 律師 被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 輔 佐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民國98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不得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或使用侵害原告被專屬授權之新型第M253273號專利權之物品。 ㈢被告等所有侵害原告被專屬授權之新型第M253273號專利 權之「可裁凝膠坐墊產品」規格GC-101之產品,應予銷毀。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 ㈠第三人徐進成係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M253273 號、新型名稱「座墊結構之改良」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及創作人,專利權期間係自西元2004年12月21日至2011年10月2日止。徐進成現為原告總經理,其已將系爭專利全部 授權予原告,使原告得製造、販賣、使用系爭專利之產品。㈡詎被告所製造、販賣之「凝膠曲面減壓坐墊」(下稱系爭產品),經送請第三人聯智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為專利侵害鑑定比對分析後,竟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相同,顯然落入系爭專利所申請專利範圍。 ㈢被告前於91年間曾向原告下單採購標示系爭專利之透氣晶體矽膠坐墊套、顆粒軟性矽膠等產品,且雙方為共同合作發展國內外坐墊及復健器材生產、銷售計畫,更進一步於91 年6月簽訂合作協議,故被告自始明知原告原負責人徐進成係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及原告有專屬權利製造、販賣使用系爭專利之產品,但被告等卻仍自行製造、販賣系爭產品,被告本件之侵害行為,顯屬故意。 ㈣專利權人於專利權受有侵害時,得請求賠償損害,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於有專屬被授權人時,專屬被授權人亦得就此專利權受有侵害,請求賠償損害。本件原告經第三人徐進成之專屬授權,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85條、專利法第84條第1項 、第2 項、第108 條之規定,於系爭新型專利權受侵害時,自得請求賠償損害,並請求排除其侵害。 ㈤另原告依專利法第108條準用專利法第85條規定,自得以侵 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求償之範圍,爰先行就被告本件侵權行為所致原告損害為100萬元之部份請求。 ㈥系爭專利本係原告廢除原追加案,而改採形式審查之新型案申請,於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即已註明係由00000000A01改請。依中華民國專利申請要件之規定,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亦即將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逐項進行判斷。系爭專利之審查既已明示係由00000000A01改請,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依專利申請要件之規定,已對照先前技術(即證據二)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詳加審核後認符合新型專利之積極要件,確具有進步性,始核予系爭專利。是以,被告援引證據2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云云,自無可採。 ㈦被告所引證據3為美國1991年之資料,經檢視智慧局發文文 號:(94)智專二㈣05102第00000000000號,其所附之系爭專利技術報告記載審查時所用先前技術資料範圍,係涵蓋至2005 年8月30日前之所有國內外之專利文獻,故被告所引證據3自亦包含於其中。可知,智慧局於審核2005年8月30日前之所有國內外專利文獻(包括但不限於證據3),經詳加比對 結果,仍無法發現足以否定系爭專利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始核予系爭專利。 ㈧況被告所引證據3之填充物,與系爭專利猶有如下之不同: ⒈證據3所用之填充元件係為合成樹脂製成的中空物,主要係 利用中空結構形成空氣流通以達散熱之目的,故該元件為維持中空結構,必須使用一定硬度塑膠材質,因而無法以彈性變形方式提供舒適之乘座感。 ⒉系爭專利所使用者係實心的軟質膠料,主要為熱塑性橡膠、矽膠等材料,其軟硬適中且具有豐富彈性之特性,可利用此一本身之反彈力量,提供墊體使用者更佳的乘座感。且該軟質膠料成份中亦可加入類似香精成分,當軟質膠粒感應壓力或使用者體溫後,即有釋放香精之功效,此亦為實心軟質膠粒才有之特性,並無揭露在證據3 中,亦無從由證據3 或結合證據2 可得教示或暗示,故證據2 、證據3 並無法令系爭專利喪失進步性。 ㈨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並無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核無 應撤銷原因。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現金或等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請准免予宣告假執行。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業經被告依法向智慧局提出舉發,足見系爭專利是否得依法存在已非無疑。退步言之,被告亦否認系爭產品有有侵害系爭專利之可能。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之泡棉墊包含(a) 嵌置 孔、(b)泡棉圓柱、(c)粘扣帶等結構特徵,惟系爭產品之泡棉墊並未包含前述結構特徵而有所不同。再者,系爭產品之內袋底部外側上並未設有 (e)絨布薄層,且內含之軟質膠粒為矽膠顆粒而非系爭專利所請求之 (d)橡膠顆粒。準此,系爭產品並未包含前述 (a)至 (e)之結構技術特徵,自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範圍而構成字義侵害。就技 術手段、功能及效果判斷,系爭專利使用(a) 嵌置孔及(b) 泡棉圓柱構成泡棉墊頂緣不同之高低造型,與系爭產品利用泡棉墊製作自身之曲面造型顯然形成高低造型之方式(way )明顯不同。又系爭專利之內袋底部之絨布薄層可與泡棉圓柱頂面粘扣帶相粘扣以進行固定,惟系爭產品並無提供固定之功能及相關效果。是以,兩者關於實質之技術手段已有所差異,且實質功能及效果亦有不同,自無均等論之適用。 ㈢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專利侵害鑑定報告書違反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之規定,且有避重就輕及混淆事實之嫌,自無足採: ⒈按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38頁之㈢判斷「文義讀取」之注意事項明揭:「比對申請專利範圍與待鑑定對象時,應以解析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與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逐一比對。待鑑定對象欠缺解析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任一技術特徵,即不符合『文義讀取』」。 ⒉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 (a)嵌置孔、(b)泡棉圓柱、(c)粘扣帶、(d) 橡膠顆粒、及(e) 絨布薄層等技術特徵 均無法讀入(read on) 系爭產品,即不符合文義讀取。原告之鑑定報告書僅指出系爭產品缺少 (b)泡棉圓柱之技術特徵,而刻意忽略或隱瞞其他 (a)嵌置孔、(c)粘扣帶、(d)橡膠顆粒及(e)絨布薄層要件缺乏對應元件之事實,顯係避重就輕,混淆視聽,而無足採。 ⒊如侵害鑑定要點所述,不符合文義讀取之技術內容需逐一比對,顯然原告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並未針對不符合文義讀取之技術內容需逐一比對,而僅比對 (b)泡棉圓柱,自不符合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之規定。再者,系爭專利及系爭產品關於實質之技術手段有所差異,且實質功能及效果亦有不同,自無均等論之適用。 ㈣原告迄未見就其何以得主張100萬元損害賠償具體陳明,自不 足採,併此敘明。 三、按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專利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第三人徐進成現為原告總經理,其為系爭專利之權利人,並已將系爭專利全部授權予原告,使原告得製造、販賣、使用系爭專利之產品,有系爭專利證書、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書、98年2月14日簽訂之專利授權契約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依上揭專利授權契約之特別約款約定,契約簽訂後,徐進成不得將系爭專利權再予任何第三人使用,是以本件原告經第三人徐進成之專屬授權,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堪以認定。另徐進成已於98年2月14日 將系爭專利權轉讓予原告,亦有權利轉讓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2頁)在卷可證。是以,原告基於專利權人或專屬 被授權人之地位,自得請求賠償損害。 四、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翔公司)之「「凝膠曲面減壓坐墊」(即系爭產品),與系爭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實質相同,而認被告漢翔 公司所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有侵害原告所有系爭發明專利而提起專利權損害賠償之訴。被告漢翔公司、乙○○以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事由,且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權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置辯。本件應先審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是否有被告漢翔公司、乙○○主張得撤銷之事由? ㈠經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89年12月30日,智慧局於93年11月4日形式審查審定准予專利,其是否有應不予專利之情事, 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⒈系爭專利(其代表圖示如附圖一)係包含有泡棉墊、多數的軟質膠粒及外罩套所構成;該泡棉墊係藉由一適當大小之泡棉墊體表面依適當間距開設有嵌置孔,再以同質泡棉使其製成多數且不同長度之泡棉圓柱,該多數的泡棉圓柱係可選擇性的置入嵌置孔內,使泡棉墊的頂緣形成不同之高低造型者;該軟質膠粒係利用熱塑性橡膠或其他等效材料製成適當大小之粒狀物,使其呈軟硬適中且具有豐富彈性之特性者;該外罩套係由一般布質材料所縫製而成之罩體,該外罩套內緣再設有一內袋,該內袋係由透氣性佳且兼具防水功能之布膜所製成,嗣可將多數的軟質膠粒填充於內袋之中,並將泡棉墊置入外罩套內、內袋之下方者。藉此,本案除了可使泡棉墊的頂緣形成適合不同使用者之坐臥曲線,或符合臂、腿形裝之高低造型,而達到正確、舒適的使用及分散臂部與大腿之壓力點等功能之外,尤其藉由外罩套內緣設有一內袋,並使各軟質膠粒之間提供了良好的空氣流動通道,復而提供一種具有更佳透氣、散熱效果之座墊結構者。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座墊結構之改良,其係 包含有泡棉墊、多數的軟質膠粒及外罩套所構成,該泡棉墊係藉由一適當大小之泡棉墊體表面依適當間距開設有嵌置孔,再以同質泡棉使其製成多數且不同長度之泡棉圓柱,較長之泡棉圓柱頂面並加設有粘扣帶,該多數的泡棉圓柱係可選擇性的置入嵌置孔內,使泡棉墊的頂緣形成不同之高低造型者;該外罩套係由一般布質材料所縫製而成之罩體,可將泡棉置入外罩套者;其特徵乃在於:該軟質膠粒係利用熱塑性橡膠製成適當大小之粒狀物,使其呈軟硬適中且具有豐富彈性之特性,外罩套內緣設有一內袋,可將多數的軟質膠粒填充於內袋之中,並將泡棉墊置入外罩套內、內袋之下方,內袋底部外側上並另設有一絨布薄層,可在多數軟質膠粒填充於內袋之中後鼓起並與較長之泡棉圓柱頂面粘扣帶相粘扣者。 ⒊被告專利有效性抗辯證據之技術特徵: ⑴證據2係西元2001年8月21日公告之中華民國公告第451654號(申請號第89208348號)「座墊結構之改良」專利,一種座墊結構之改良,包括由泡綿墊、軟質膠墊以及罩套等所組合構成,其中:該泡綿墊,為主要係於一適當大小之泡棉墊體上,於其表面依適當間距開設具有多重嵌置孔,再以同質泡棉製成之泡棉圓柱做為嵌插使用,其泡棉圓柱及製成至少具有二種不同的長(高)度,而其大小乃與嵌置等徑,俾將不同長度的泡棉圓柱分別置入於嵌置槽中,藉以組合適合不同個人人體坐臥曲線與臀部、大腿位置之區域大小的座墊本體;另該泡棉圓柱為在其具較長長度之圓柱的柱體頂端粘設具有粘扣帶者;該軟質膠墊,為主要係利用熱塑性橡膠以型模所灌製成型之一柔軟膠塊體,其表面具有以一體成型方式製作獨立之塊體、條形、或其它大小環(框)造型排列,俾供坐臥時為身體接觸面之介面使用者。上述座墊結構之改良,為主要係藉該軟質膠墊本身可充分配合底部泡棉墊以其泡棉圓柱的曲線支撐,以於人們坐臥時使具有良好的透氣效果、與舒適的支撐維持,以保乾爽、舒適之使用目的及功效者,其代表圖示如附圖2 所示。 ⑵證據3為西元1991年2月26日公告之美國專利第0000000號 「Bed pad, an automobile seat pad, a pillow or a similar cushionlike item」,揭示一種床墊、汽車座墊、枕墊或類似墊狀物品,其專利說明書第4欄第41至58行 及第3圖具體揭示該墊狀物係由二有網孔之布料(meshed cloth sheet)1、2所縫製而形成袋狀結構,並於該袋狀 結構中置入大量由合成樹脂所製成的之短圓柱型及角柱型之填充物。又證據2於專利說明書第2欄第9至15行並明確 揭示藉由於墊狀物中填入短圓柱狀填充物而使填充物彼此間之空間即通氣通道增加而可以增進透氣性,其代表圖示如附圖3所示。 ⒋證據2結合證據3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 進步性: ⑴查系爭專利於其說明書摘要及技術領域中揭示系爭專利為第89208348號專利(即證據2,中華民國公告第451654號 專利)之改良。證據2係揭示一種座墊結構之改良,該座 墊:「包括由泡綿墊、軟質膠墊以及罩套等所組合構成,其中:該泡綿墊,為主要係於一適當大小之泡棉墊體上,於其表面依適當間距開設具有多重嵌置孔,再以同質泡棉製成之泡棉圓柱做為嵌插使用,其泡棉圓柱及製成至少具有二種不同的長(高)度,而其大小乃與嵌置等徑,俾將不同長度的泡棉圓柱分別置入於嵌置槽中,藉以組合適合不同各人人體坐臥曲線與臀部、大腿位置之區域大小的座墊本體;另該泡棉圓柱為在其具較長長度之圓柱的柱體頂端粘設具有粘扣帶者;該軟質膠墊,為主要係利用熱塑性橡膠以型模所灌製成型之一柔軟膠塊體,其表面具有以一體成型方式製作獨立之塊體、條形、或其它大小環(框)造型排列,俾供坐臥時為身體接觸面之介面使用者;上述座墊結構之改良,為主要係藉該軟質膠墊本身可充分配合底部泡棉墊以其泡棉圓柱的曲線支撐,以於人們坐臥時使具有良好的透氣效果、與舒適的支撐維持,以保乾爽、舒適之使用目的及功效者。」。 ⑵系爭專利所欲改良證據2之目的為:「原案之軟質膠墊2主要係利用熱塑性橡膠以型模一體成型製成,其整體形狀蓋於一片體上方以連續間隔凸出有若干凸塊所構成,而查,由於軟質膠墊2置於泡棉墊1上方再置入外罩套3內時,該 軟質膠墊2上之各凸塊之間雖可供空氣流通,而具有透氣 、散熱的效果,然而軟質膠墊2下方即為一體連貫的片體 ,使軟質膠墊2下的泡棉墊1所積存的熱氣無法有效自然散發,軟質膠墊2反而成為隔絕熱氣流散的屏障,令原案的 散熱效果無法達到最佳化,而為原案構造之一大缺失者。」,亦即系爭專利所欲改良之處係證據2之軟質膠墊的透 氣性問題。而其改良的技術特徵則係「利用熱塑性橡膠製成適當大小之粒狀物該軟質膠粒,使其呈軟硬適中且具有豐富彈性之特性,外罩套內緣設有一內袋,可將多數的軟質膠粒填充於內袋之中,並將泡棉墊置入外罩套內、內袋之下方,內袋底部外側上並另設有一絨布薄層,可在多數軟質膠粒填充於內袋之中後鼓起並與較長之泡棉圓柱頂面粘扣帶相粘扣者。」。而其因此所能達到的功效則係 (A)藉由填充於外罩套30內袋31的各軟質膠粒20,使各軟質膠粒20之間提供了良好的空氣流通通道,以保持坐墊良好的透氣性、(B)藉由各軟質膠粒20具有良好的彈性,使座墊 提供使用者坐臥後,可輕易恢復原本的形狀,使座墊經久耐用而不變型者(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8至17行)。⑶由被告所提出之證據2可知,其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項之大部份結構,其二者之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 將證據2之軟質膠墊以複數之軟質膠粒取代,並裝於內袋 中,且將內袋置於外罩套內,而內袋下方及底部外側上並設有一絨布層可與泡棉圓柱體頂面之粘扣帶相粘扣。惟查證據3第4欄第41至58行及第3圖已具體揭示該墊狀物係由 二有網孔之布料(meshed cloth sheet)1、2所縫製而形成袋狀結構,並於該袋狀結構中置入大量由合成樹脂所製成的之短圓柱型及角柱型之填充物。又證據3專說明書第2欄第9至15行並明確揭示藉由於墊狀物中填入短圓柱狀填 充物,使填充物彼此間之空間即通氣通道增加,而增進透氣性。綜上所述,可知系爭專利將原本之軟質膠墊改以複數同材質之軟質膠粒取代,藉由增加複數軟質膠粒彼此之空間以形成通氣通道,以改善透氣性之技術手段已完全為證據3所揭示。雖證據3填充物使用材質為合成樹脂,未指明為軟質熱塑性橡膠,但系爭專利乃係證據2之改良,證 據2已亦揭示其軟質膠墊之材質亦為軟質熱塑性橡膠,與 系爭專利相同,且證據2專利說明書創作說明第4頁第7行 復揭示該軟質膠墊2由於採熱塑性橡膠為灌製成型,因此 結構上具有極佳的柔軟度與強軔性,因此不會變形硬化,可耐刷洗及長久坐(靠)所施加之壓力。承上,證據2揭 示與系爭專利相同之材質,同樣具有良好的彈性,使座墊提供使用者坐臥後,可輕易恢復原本的形狀,經久耐用而不變型之功效。故由證據2及證據3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屬運用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 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難謂具進步性。 ⑷原告雖辯稱系爭專利所使用係實心的軟質膠料,且該軟質膠料成分中亦可加入類似香精成分,當軟質膠粒感應壓力或使用者體溫後,即有釋放香精之功效,此亦為實心軟質膠粒才有之特性云云。然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完全未有原告上述特徵之界定,甚至系爭專利說明書亦未有該等特徵之敘述。此外,證據3專利說明書第2欄第9至 15行已明確揭示藉由於墊狀物中填入短圓柱狀填充物,使填充物「彼此間之空間」即通氣通道增加,而可以增進透氣性,已完全揭示系爭專利將原本之軟質膠墊改以複數同材質之軟質膠粒取代,藉由增加複數軟質膠粒彼此之空間以形成通氣通道而改善透氣性之技術特徵。至於證據3之 填充元件是否為實心則非所問,且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特徵。是以,原告此辯解之理由,並非足 採。 ⑸至原告稱系爭專利向智慧局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載明比對結果為6 ,應具有進步性云云。惟查,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見本院卷第192至193頁)所比對之引證文獻中並無本件被告抗辯引用之上揭證據3證據案,而上揭證據 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業見上述,故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自不足遽為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之有利論據,併予敘明。 五、依上所述,被告漢翔公司、乙○○所提出證據2西元2001年8月21日中華民國公告第451654號(申請號第89208348號)「座墊結構之改良」專利及證據3西元1991年2月26日公告之美國專利第4995127號專利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 ,亦即系爭專利依被告漢翔公司、乙○○所提上述2件證據 均足以證明其有得撤銷之原因,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系爭專利於本件民事訴訟中自不得 對於被告等主張權利。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漢翔公司所製造並販售之「凝膠曲面減壓坐墊」,與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實質相同,有侵害原告所有系爭新型專利,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並請求被告漢翔公司不得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或使用侵害原告被專屬授權之系爭專利之物品、且所有侵害原告被專屬授權之系爭專利權之規格GC-101之產品,應予銷毀,被告乙○○為被告漢翔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28條等規定,應與被告漢翔公司連帶對於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及上揭排除侵害、防止侵害之責任,而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六、本件既因原告之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有應撤銷之原因而 不得對被告漢翔公司、乙○○主張權利,則被告漢翔公司、乙○○所製造並販售之「凝膠曲面減壓坐墊」,是否與系爭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實質相同,而有侵害原告所 有系爭專利,以及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及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是否正當有據,均已無加以審究之必要,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亦因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均不再一一論述,應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