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BASSO INDUSTRYCORP. )等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第1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 元,第2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 元,以價額最高者即第1 項聲明部分為主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