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BASSO INDUSTRYCORP. )等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第1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 元,第2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 元,以價額最高者即第1 項聲明部分為主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