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99號
- 原告
- Gertrude F. Neumark Rothschild
- 訴訟代理人
- 陳芳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饒桂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德至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汗曦律師
- 被告
-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森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啟桐律師
- 被告
-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騰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從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一哲律師
- 被告
-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錦祥
- 被告
-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坤誠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于珊律師
- 被告
- 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鍾寬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延鵬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嘉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淑貞律師
- 被告
- 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Trung Tri Doan
- 訴訟代理人
- 金蘭芳律師
- 被告
-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傅佩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怡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貞儀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佳瑩律師
- 被告
- 洲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明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