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Gertrude F. Neumark Rothschild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99號原 告 Gertrude F. Neumark Rothschild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饒桂綾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汗曦律師 被 告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被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騰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林一哲律師 被 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被 告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坤誠 上 四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被 告 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寬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延鵬律師 徐嘉男律師 張淑貞律師 被 告 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Trung Tri Doan 訴訟代理人 金蘭芳律師 被 告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佩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林佳瑩律師 被 告 洲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