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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17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林欣蓉

聲請人
慧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鈺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上訴人
美商宏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BroadVision,Inc.)
法定代理人
鄒欣源(Shin-Yuan Tzou)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皇志律師
參加人
臺灣易利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鴻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林忠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號美商宏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上訴人美商宏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業將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包括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中金額新台幣(下同)175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予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規定,就前開金額範圍內,聲請人代上訴人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所規定;惟本條所稱「代當事人承當訴訟」,係指接替原當事人而為訴訟當事人,原當事人即脫離訴訟而言。故聲請承當訴訟,如原當事人並未脫離訴訟,而使訴訟關係更為複雜,即非法之所許。

三、本件上訴人美商宏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係對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500 萬元,雖上訴人已將其中之175 萬元債權移轉於聲請人,惟上訴人仍保留325 萬元之債權。是聲請人聲請就175 萬元之範圍內承當訴訟,並不能使上訴人脫離訴訟,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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