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
-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添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一帆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被上訴人
- 和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媛
- 被上訴人
- 許恭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為判決之法官欄關於「法官陳國成」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