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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23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上訴人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添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和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媛
被上訴人
許恭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為判決之法官欄關於「法官陳國成」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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