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欣蓉

上訴人
英商 AmSafe Bridport UK Ltd.
法定代理人
Malcolm Brooks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謝宏明律師

劉汗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關於上訴聲明第2、3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元,以價額最高者即第1項聲明部分為主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關於上訴聲明第4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50,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