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AmSafe、Malcolm Brooks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英商 AmSafe Bridport UK Ltd. 法定代理人 Malcolm Brooks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謝宏明律師 劉汗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關於上訴聲明第2、3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元,以價額最高者即第1項聲明部分為主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關於上訴聲明第4項,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50,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