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大川實業有限公司、黃桂芳、詠璿國際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原 告 大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芳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 被 告 詠璿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詠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6 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因被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行為,故被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第4 款、第345 條之規定,提出自民國98年1 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銷售系爭艾柔系列商品之相關商業帳冊、成本及必要費用支出等資料,俾於計算被告所得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