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古春蘭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敏源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之聲明為刊登判決於新聞紙,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 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