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沈古春蘭
- 原告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古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有關財產權訴訟請求金錢賠償部分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8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有關非財產訴訟請求登報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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