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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曾啟謀

上訴人
即原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上訴人
即被告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130,800元(11,687,300元+蘋果日報登報費用150,000 元+中國時報登報費用178,500 元+經濟日報登報費用差額1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2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762,300 元(732,300 元+經濟日報登報費用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亦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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