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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沈春長

  • 原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130,800元(11,687,300元+蘋果日報登報費用150,000 元+中國時報登報費用178,500 元+經濟日報登報費用差額1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2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762,300 元(732,300 元+經濟日報登報費用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亦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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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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