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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何君豪
  •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 原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潘偉強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莊世杰 被   告 潘偉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緣本件被告因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本院前曾定於民國100 年3 月23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並通知原告繳納提解費,嗣原告聲請以視訊審理,因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函知本院被告刑期至100 年4 月17日期滿(詳本院卷第38頁),乃取消原定庭期,改定於100 年4 月27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嗣於本院100 年4 月27日審理時,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原告則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因無從當場確定被告是否尚有案件於監獄執行中,乃為附被告於100 年4 月27日本院審理時未在監執行為停止條件之准許一造辯論裁定,並定於100 年5 月18日宣判,合先敘明。二、查本院於100 年4 月28日函詢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被告是否仍有案件在監執行,經函復被告尚在監執行,預計刑期終結為100 年7 月17日,則被告於本院100 月4 月27日審理時未到庭自屬有正當事由,本院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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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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