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
- 原告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安旋
- 訴訟代理人
- 莊世杰
- 被告
- 潘偉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緣本件被告因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本院前曾定於民國100 年3 月23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並通知原告繳納提解費,嗣原告聲請以視訊審理,因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函知本院被告刑期至100 年4 月17日期滿(詳本院卷第38頁),乃取消原定庭期,改定於100 年4 月27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嗣於本院100 年4 月27日審理時,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原告則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因無從當場確定被告是否尚有案件於監獄執行中,乃為附被告於100 年4 月27日本院審理時未在監執行為停止條件之准許一造辯論裁定,並定於100 年5 月18日宣判,合先敘明。
二、查本院於100 年4 月28日函詢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被告是否仍有案件在監執行,經函復被告尚在監執行,預計刑期終結為100 年7 月17日,則被告於本院100 月4 月27日審理時未到庭自屬有正當事由,本院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