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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林育幟
  • 法定代理人
    沈古春蘭

  • 原告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古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土瓦美樂地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其上訴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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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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