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7號
- 參加人
- 日商夏普股份有限公司(Sharp Corporation )
- 法定代理人
- 片山幹雄(Mikio Katayama)
- 訴訟代理人
- 鍾文岳律師
范曉玲律師
黃惠敏律師
上列參加人因MARUONE INTERNATIONAL INC.(馬魯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諾基亞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參加人於民國100 年1 月18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