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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片山幹雄

  • 當事人
    日商夏普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7號參 加 人 日商夏普股份有限公司(Sharp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片山幹雄(Mikio Katayama)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范曉玲律師 黃惠敏律師 上列參加人因MARUONE INTERNATIONAL INC.(馬魯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諾基亞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參加人於民國100 年1 月18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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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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