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片山幹雄
- 當事人日商夏普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7號參 加 人 日商夏普股份有限公司(Sharp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片山幹雄(Mikio Katayama)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范曉玲律師 黃惠敏律師 上列參加人因MARUONE INTERNATIONAL INC.(馬魯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諾基亞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參加人於民國100 年1 月18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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