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徐承偉、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7號上 訴 人 徐承偉 被上訴人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碧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7 日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9年11月4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