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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洪孟欽

  • 上訴人
    莊榮兆
  • 被上訴人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上 訴 人 莊榮兆 被 上訴 人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 洪孟欽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2日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則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又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若說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不利,因無裁判效力,即與該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初無所妨,自不容對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18年上字第1885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 號判決之主文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足見該終局判決所宣示之主文對上訴人莊榮兆並無不利益之處。揆諸前開說明,自無許莊榮兆提起上訴之理。是莊榮兆對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 號判決提起上訴,顯不合上訴程式,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莊榮兆之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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