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當事人泰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泰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孝 上開當事人與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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