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黃忠孝、劉有文

  • 上訴人
    泰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越洋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泰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孝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李文平律師 被上訴 人 越洋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有文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劉法正律師 複代理 人 賴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劉有文,並應補列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劉法正律師、楊祺雄律師及複代理人賴蘇民律師,裁判日期應更正為「100 年6 月8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劉有文,並應補列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劉法正律師、楊祺雄律師及複代理人賴蘇民律師,裁判日期誤載為「10年6 月8 日」,應更正為「100 年6 月8 日」。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周其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