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
- 上訴人
- 泰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孝
- 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被上訴人
- 越洋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有文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劉有文,並應補列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劉法正律師、楊祺雄律師及複代理人賴蘇民律師,裁判日期應更正為「100 年6 月8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劉有文,並應補列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劉法正律師、楊祺雄律師及複代理人賴蘇民律師,裁判日期誤載為「10年6 月8 日」,應更正為「100 年6 月8 日」。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