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吳政旭、崧嘉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吳政旭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被上訴人 崧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呂蘭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100 年11月24日前具狀陳報:㈠舉證被上訴人就侵害系爭專利有故意或過失;㈡具體說明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之鑑定報告為不可採之理由;㈢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其詳細之計算方式及證據,並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於100 年11月24日前具狀陳報:就上訴人未依專利法第79條規定於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為舉證,並將繕本逕送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