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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38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忠行

上 訴 人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匠鋼品工業有限公司、羅春雀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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