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祁甡
- 上訴人
-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丕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靜 律師
- 被上訴人
-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 法定代理人
- Eric Coutinho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 律師
陳佳菁 律師
林嘉興 專利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