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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7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上訴人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甡
上訴人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被上訴人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陳佳菁 律師

林嘉興 專利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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