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仕霖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律師
- 被告
- 連星建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許尚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原告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連星建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3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