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連星建材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連星建材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許尚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之要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