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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何君豪

  • 當事人
    吳明德正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0號原 告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被 告  正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詩峯 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律師 吳慶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之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法定代理人李詩峯」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詩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追加李詩峯為被告,被告訴訟代理人則於100 年2 月16提出李詩峯之委任狀,並於100 年3 月9 日以「被告正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詩峯」名義提出民事答辯㈢狀以資抗辯之事實,有原告民事準備㈡狀、被告李詩峯委任狀、被告民事答辯㈢狀在卷足憑(詳本院卷第206 、289 、296 頁),則本件被告顯為正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李詩峯,而原判決正本僅記載李詩峯為「法定代理人」,係屬顯有錯誤,且與原本記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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