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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何君豪

原告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被告
正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詩峯
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律師

  吳慶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之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法定代理人李詩峯」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詩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追加李詩峯為被告,被告訴訟代理人則於100 年2 月16提出李詩峯之委任狀,並於100年3 月9 日以「被告正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詩峯」名義提出民事答辯㈢狀以資抗辯之事實,有原告民事準備㈡狀、被告李詩峯委任狀、被告民事答辯㈢狀在卷足憑(詳本院卷第206 、289 、296 頁),則本件被告顯為正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李詩峯,而原判決正本僅記載李詩峯為「法定代理人」,係屬顯有錯誤,且與原本記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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