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樂老虎科技有限公司等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第2 、4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因二者有附帶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以1,650,000 元核定此部分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另第3 項上訴聲明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總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26,002+4,500=30,502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