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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林洲富

原 告
豪諾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琼娟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朱峻賢
律師
被 告
一中沛樹脂品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正宗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複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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