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6號
- 原 告
- 豪諾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琼娟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 律師
- 朱峻賢
- 律師
- 被 告
- 一中沛樹脂品製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正宗
- 訴訟代理人
- 盧俊誠 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文正 律師
-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