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01號
- 原告
- 江孝宏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怡文
- 被告
- 濟詮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堂
- 訴訟代理人
- 黃肇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胤宗
- 被告
- 林燕堂
- 訴訟代理人
- 黃肇萍律師
- 被告
- 和海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彭錦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肇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5 日所為99年度民專訴字第201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俊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