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江孝宏、濟詮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燕堂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01號原 告 江孝宏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怡文 被 告 濟詮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堂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蔡胤宗 被 告 林燕堂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被 告 和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錦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5 日所為99年度民專訴字第201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俊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