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泰源、全冠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07號原 告 林泰源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賴蘇民 律師 余惠如 律師 被 告 全冠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德聰 被 告 重冠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德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梁志堅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