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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林洲富

  • 當事人
    林泰源全冠企業有限公司重冠工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07號原 告 林泰源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賴蘇民 律師 余惠如 律師 被 告 全冠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德聰 被 告 重冠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德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梁志堅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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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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