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洪國豐
- 上訴人吳明德
- 被上訴人誼源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吳明德 被 上訴人 誼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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