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25號原 告 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被 告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和 訴訟代理人 王信祝律師 被 告 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耿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