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陳福田、王輝榮、王裕權、宋永吉、黃蘭芬、陳玉臺、陳毓芳
- 原告世準鐘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無敵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謝寶興即合威商行法人、營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特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鉑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暐興業有限公司法人、百柏鐘錶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原 告 世準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田 被 告 無敵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輝榮 被 告 謝寶興即合威商行 被 告 營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權 被 告 特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永吉 被 告 鉑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蘭芬 被 告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臺 被 告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倩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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