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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田、王輝榮、王裕權、宋永吉、黃蘭芬、陳玉臺、陳毓芳

  • 原告
    世準鐘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無敵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謝寶興即合威商行法人營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特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鉑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暐興業有限公司法人百柏鐘錶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原 告 世準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田 被 告 無敵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輝榮 被 告 謝寶興即合威商行 被 告 營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權 被 告 特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永吉 被 告 鉑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蘭芬 被 告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臺 被 告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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