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5號
- 原告
- 日商典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浦努
- 訴訟代理人
- 藺超群 律師
- 被告
- 澤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挺惶
- 被告
- 凱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挺惶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 律師
- 被告
-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馬利
- 訴訟代理人
- 陳瑞萍 律師
- 被告
-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星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貞儀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千惠 律師
- 被告
-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理由欄㈡關於「548,169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48,196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