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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曾啟謀

原告
日商典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浦努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被告
澤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挺惶
被告
凱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挺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被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陳瑞萍 律師
被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 律師
被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理由欄㈡關於「548,169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48,196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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