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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曾啟謀

  • 當事人
    日商典雅股份有限公司澤豐國際有限公司凱成國際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5號原 告 日商典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浦努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被 告 澤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挺惶 被 告 凱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挺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陳瑞萍 律師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李貞儀 律師 翁千惠 律師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理由欄㈡關於「548,169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48,196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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