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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
    方旺全

  • 原告
    莫爾T製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昶恩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李煌樹吳芳如即清鑫企業社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原 告  莫爾T製鎖股份有限公司(Mul-T-Lock Ltd.) 法定代理人  David Hanan Aviad Livne 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賴文萍律師 蔡佳君律師 複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被 告  昶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旺全 被 告  李煌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吳芳如即清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江重義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之㈣之2.(即原判決第13頁第14行至第15行)關於第6 要件「容置該可移動銷元件之軸部分係一穿透鑰匙長軸的中空孔洞」之記載,應更正為「容置該可移動銷元件之軸部分係為一端封閉另端為開通型式之半封閉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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