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銘
- 上訴人
- Foxconn Electronics Inc.
- 法定代理人
- Ralph Gillespie
- 上訴人
-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8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澤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1,5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嘉澤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嘉澤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均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具體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對造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對造。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