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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林立祥、李雄智

  • 原告
    七星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昕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原 告 七星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祥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昕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雄智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徐七冠應予撤銷,另指定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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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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