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七星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祥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昕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雄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 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