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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林欣蓉

  • 當事人
    微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佳因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 微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賢 被 上訴 人 佳因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蘇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8 日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27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30 至431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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