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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陳忠行

  • 當事人
    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芸彤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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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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