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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濤(原名連高峰)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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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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