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濤(原名連高峰)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