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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權利歸屬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汪漢卿

  • 當事人
    群民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42號原 告 群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黃文耀即大天宇企業社間因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之訴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其就敗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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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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