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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5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蔡惠如

原告
日商Ado 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株式会社アドコㄧポレㄧション)
法定代理人
蜷川昌宏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佩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穎弘律師
被告
登偉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曼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應更正補充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判決正本之附表一共4 頁,原判決正本漏附第2 頁,應予補充,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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