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
- 原告
- 大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桂芳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瑋 律師
- 被告
- 詠璿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詠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美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6 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因被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行為,故被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第4 款、第345 條之規定,提出自民國98年1 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銷售系爭艾柔系列商品之相關商業帳冊、成本及必要費用支出等資料,俾於計算被告所得利益。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