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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洲富

原告
大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芳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
被告
詠璿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詠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6 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因被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行為,故被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第4 款、第345 條之規定,提出自民國98年1 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銷售系爭艾柔系列商品之相關商業帳冊、成本及必要費用支出等資料,俾於計算被告所得利益。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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