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寶珠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被上訴人 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煌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鄭戴阿香 被上訴人 翁櫻真即富美香行 被上訴人 戴振元即富阜金香舖 被上訴人 吳韋樺即富香金香舖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明進 被上訴人 富之香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三路150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進 被上訴人 上奇檀香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被上訴人 陳俞蓁即富升金香舖 被上訴人 鄭全成即富之成金紙行 被上訴人 王玉蘭即岡山檀香行 被上訴人 陳義文即富山香行 被上訴人 張世昌即富山香行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立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6 月7 日15時0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