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古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有關財產權訴訟請求金錢賠償部分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8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有關非財產訴訟請求登報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