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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忠行

上 訴 人即

原告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古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有關財產權訴訟請求金錢賠償部分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8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有關非財產訴訟請求登報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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