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啟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130,800元(11,687,300元+蘋果日報登報費用150,000 元+中國時報登報費用178,500 元+經濟日報登報費用差額1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2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762,300 元(732,300 元+經濟日報登報費用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亦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