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130,800元(11,687,300元+蘋果日報登報費用150,000 元+中國時報登報費用178,500 元+經濟日報登報費用差額1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2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762,300 元(732,300 元+經濟日報登報費用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亦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