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澤民
上列上訴人等與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000,000 元(下同),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澤民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
上列上訴人等與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000,000 元(下同),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澤民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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