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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忠行

上訴人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列上訴人等與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000,000 元(下同),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澤民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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