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列上訴人等與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000,000 元(下同),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澤民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