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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上訴人
泰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孝

上開當事人與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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